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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意见实施

时间:2020-04-07 10:01:12 | 来源:湛江日报

4月1日,记者从湛江市政府办公室获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于日前实施,以进一步促进航运业发展,推动航运要素集聚,积极营造良好的高端航运物流产业发展环境,不断做大做强海洋经济。

航运企业在湛注册可获奖励

为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意见》要求,交通、市场监管、发改、海事、边检、船检、航道、税务等部门要努力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为航运企业(船舶)在筹建、开业、运力审批、船舶检验、产权登记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一条龙”优质服务,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航运业发展环境,吸引更多航运企业(船舶)选择湛江作为注册地(船籍港)。

《意见》实施期内,航运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按照每年对市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本数)的,前两年奖励90%,后两年奖励50%;超过2000万元(含本数)的,前两年奖励95%,后两年奖励55%。

同时,在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到5万载重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增加1万载重吨再奖励10万元,每家航运企业的该项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400万元。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奖励,我市过户的运力不计(通过兼并重组的除外)。

为鼓励大型航运企业落户,一次性在我市注册自有船舶运力10万载重吨以上(含本数)的航运企业,可依据经济发展需要,报请市政府确定专门的扶持政策条款。对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大型航运企业,市政府与其在港口建设与经营合作、邮轮产业、造船产业、旧城改造、大宗散货交易平台、航运金融、海洋会展等领域全面深化合作,大力推动相关合作项目落地。

水路运输行业贷款额度增大

《意见》要求,各商业银行应根据航运企业资金周转特点,积极向上级争取信贷优惠政策和规模,加大对我市航运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建造、购置船舶的贷款额度与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可适当放宽,对新建造的船舶贷款额度尽量提高至50%-70%。同时积极引导银行、保险和金融租赁机构开展船舶融资及租赁业务等,运用多种金融产品服务航运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发展,进一步强化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信息、航运交易等现代航运服务功能,大力延伸航运服务产业链,探索建立以金融保险服务为重要基础的自由贸易港。

此外,实行新增船舶运力贷款贴息补助。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或从市外购买且登记在我市的5000载重吨以上(含本数)、船龄在10年以内(含本数)的船舶,本意见实施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4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1月1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对船舶融资租赁(仅限于售后回租及新建船舶)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银行机构或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高层次航运人才享多重“红利”

《意见》要求,人社、教育部门要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协调广东海洋大学等驻湛高校和有关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根据我市航运市场对相关人才的需求情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制定出航运人才培养计划,调整相关专业,加大航运人才培养力度。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督促船员培训机构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强化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为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提供保障。

同时,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号)精神,对我市航海类引进的各类人才,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给予落实相关待遇。认定为湛江市高层次人才的,按规定同等享受住房、本人及家属落户、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

产业集聚助力海洋强市建设

《意见》要求,鼓励港航企业将现有办公楼对港航相关单位出租。对商务办公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港航类企业或机构总数不少于20家、使用面积超过80%的写字楼或园区,可认定为港航产业集聚区。对经认定的港航产业集聚区,每年给予写字楼或园区管理单位10万元的补贴。

对于新引进并在我市注册自有船舶运力20万载重吨以上(含本数)的航运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且承诺5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企业或者机构实际使用于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具体面积以房产证测绘面积为准,下同)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每年按照新租赁办公场地实际租金20%给予补贴,补贴期3年,其中租金补贴上限为8元/平方米/月,租赁补贴面积上限为3000平方米,超过上限部分由航运企业自行承担。我市注册自有船舶运力5万载重吨以上(含本数),不足20万载重吨的新引进或现有航运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或自建、租赁办公用房的,按新引进并在我市注册自有船舶运力20万载重吨以上(含本数)的航运企业的相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资助。

同时,鼓励我市大型工业企业与航运企业构建航货联盟,对进出我市的煤炭、金属矿石、石油、粮食、化肥、钢材等大宗物资,由我市航运企业且注册在我市的船舶(含光租)承运的,按照货运量年增量部分(年增量不低于10万吨)每年给予货主单位1元/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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