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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要打造国际物流中心,新引进物流总部企业最高奖励五千万

时间:2020-11-06 14:18:11 | 来源:南方都市报

11月5日,15届123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广州市精准支持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旨在推动广州加快建设“全球效率最高、成本最低、最具竞争力”国际物流中心。

加快建设国家物流枢纽

基础设施的完善是推动产业发展的前提。《若干措施》提出,广州要加快建设运营高效、要素集聚的国家物流枢纽,加快推进南沙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依托白云空港、南沙海港、广州铁路枢纽建设,优化布局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促进交通物流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加快特大型、大型交通物流枢纽规划建设,推进交通枢纽、物流园区与先进制造业、商贸服务业融合发展,强化干线运输、区域分拨、多式联运、仓储服务、跨境物流、城市配送等多种物流资源向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园区集聚,打造一批枢纽经济增长极。

《若干措施》提出,广州支持建设保税物流集散中心,提出对企业利用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国际集散仓和国际中转仓,开展国际物流集散和中转业务的,对企业投入的自动分拣、操作等设施设备按实际发生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跨境电商企业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建设自动分拣线并投入海关监管设备设施的,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0%,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同时,对全市规划的物流枢纽(园区)范围内的物流设施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供应计划予以保障,并支持利用城市更新存量资源建设现代物流及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特色产业园。

新引进物流总部企业最高奖励5000万

健全现代物流公共平台,将推动广州建设国际物流中心实现更高效的资源配置。《若干措施》提出,将持续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完善,打通港口、机场、铁路物流信息节点,推动口岸通关全程无纸化、智能化。实现口岸7×24小时通关,大力推广提前报关、电子报关、预约通关等便利化通关措施。鼓励大型交通运输、生产制造企业将自营物流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物流服务,对纳入市级以上(含市级)推广使用的政策咨询、信息互联互通、物流配送、金融服务、技术推广研发等具有行业公共服务性质的物流和供应链服务平台,按年度平台实际投入的30%、每年不高于100万元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而在产业集聚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广州要积极引进国际国内大型现代物流和供应链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支持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广州市并在该市交易结算。对于国内外知名的现代物流和供应链企业在广州新设立公司的、大型企业迁入并达到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广州市总部经济政策规定对新引进企业给予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等的资金奖励。支持航空物流、航运物流、现代供应链企业间加强紧密合作,实行企业合作联盟抱团创新发展。充分发挥白云国际机场、广州港运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组建航空物流、航运物流产业联盟。

同时,制定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对认定的物流企业给予综合支持,提供融资发展、发行企业债、人才落户、租金补贴等方面支持。对于信用记录优、成长性好、依法纳税记录表现突出、没有负面影响的市重点企业上报项目,积极争取省市政策支持,组织重点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供需洽谈活动,在融资方面重点推荐。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土专业服务型、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创建物流服务品牌,对于入选全球物流50强、全国物流50强企业、5A级、4A级、3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创新和应用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入选国家工程最高奖励达300万

为保障优质产业项目落地,《若干措施》提出,凡在广州落地的现代物流和供应链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符合广州产业导向且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或在市物流枢纽规划布局的物流枢纽产业园引入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和供应链产业项目,可采用50年出让年期,参照项目所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设定出让起始价。对于投资额10亿元以上或经市物流发展和供应链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现代物流和供应链产业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建设报批绿色通道,实行“一家牵头、一窗受理、并联审批、联合审图、限时办结、联合验收”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快项目建设审批进度。

为支持物流行业创新发展,广州鼓励多式联运经营人申报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对入选工程给予补助,金额不超过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相关投资的10%、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完善口岸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引导推动口岸经营服务企业降低收费水平。支持行业协会和本市物流和供应链企业参与物流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成果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后,分别给予每一个标准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申报主体每年度不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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