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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印发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对物流企业提出明确要求

时间:2022-09-21 11:38:20 | 来源:

近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商务局、广州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海关和黄埔海关联合发布《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合规指引(试行)》。

《指引》提出,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提供境内服务的物流企业,应当在境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信息登记或备案手续。其中,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建立具备全程实时跨境电商商品物流信息跟踪功能、实现对揽收跨境电商商品物流状态的实时查询的物流跟踪系统,并可以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满足海关查询使用需求。

按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的要求,记录和留存与跨境电商有关的合作合同(协议)、委托代理协议等资料以及物流信息。建议对全程物流信息、申报清单、有关证明文件、风险管理信息等系统数据的保存时间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如实向海关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在直购进口模式下,接受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时,应要求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提供原始数据,并对数据完整性、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跨境电商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时,如实申报跨境电商商品的税收征管要素,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揽收跨境电商商品验视、复核制度,对限制类跨境电商商品应当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跨境电商商品不得揽收承运;建立跨境电商商品装卸、分拣、存储、境内运输全程监控制度并有效落实。

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商品的派送业务。对于国内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等有违法嫌疑或高风险跨境电商商品,应采取终止相关派送业务等处置措施,并向海关报告。

物流企业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禁止“推单”】 揽收境外包裹后,委托跨境电商平台制造虚假“三单”信息向海关推送;或接受其他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委托向海关推送由其他物流企业派送的物流信息;

(二)【禁止“刷单”】 向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提供、销售虚假的物流信息并向海关推送;向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空白快递单号;

(三)【禁止境内集货】 通过对快递面单做特殊标记进行集中转运;接受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他经营者的委托,为境内集货之目的,利用海关备案车辆,将货物批量出仓并进行集中运输,以及为上述目的以其名义为物流企业进出保税仓的车辆办理海关备案;

(四)【禁止不实申报】 接受跨境电商平台或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他经营者的委托,在跨境电商商品进口、出口或退货出入境申报时推送虚假的交易、支付或物流信息,或伪报商品品名、税则号、数量等申报要素;

(五)【禁止违法利用、泄露公民身份信息】 利用、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掌握的公民身份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走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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