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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9-22 15:14:01 |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近年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部关于推进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发展的部署,积极采取有力举措,引导和规范网络货运新业态发展取得阶段成效。同时,部分省份还存在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建设滞后、网络货运企业数据上传不及时不完整、网络货运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工作,促进网络货运新业态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建设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以下简称《指南》)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系统比对校验功能,细化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内部各数据项之间的逻辑比对规则,确保单据中各数据项逻辑关系合理。要通过网络货运大数据分析比对,加强多维度闭环监测,杜绝信息乱填错填、单据缺失、上传虚假单据等行为,有效提高网络货运监测数据质量。

二、加强网络货运企业运行监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网络货运企业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南》的要求,及时上传企业运输单据,提高信息化监测覆盖率。对网络货运企业出现的资质异常、入网异常、轨迹异常、资金支付异常、超范围经营、超限超载运输等问题,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三、组织开展网络货运监测评估工作

交通运输部将依托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以下简称部交互系统)统计数据,按照《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要求,以季度为周期,对各省份网络货运监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评估结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评估指标》,制定符合本省份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省份网络货运运行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健全相关信用评价机制,督促网络货运企业规范经营。

四、提升部交互系统技术支撑能力

部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做好部交互系统开发建设、运营、维护工作。部科学研究院要做好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评估技术支持工作,健全多维度数据校验比对规则,完善部交互系统监测功能,定期发布网络货运运行监测分析报告。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进一步做好省级网络货运监测系统与部交互系统的联调测试和对接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一、技术合规性指标

1.单据上传率。统计期内,正式上传运单、资金流水单、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驾驶员位置信息共5个单据的企业数量与辖区内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企业数量之比,单位:%。

2.驾驶员位置信息上传率。统计期内,正式上传驾驶员位置信息的企业数量与辖区内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企业数量之比,单位:%。

3.单据接入正常率。

(1)运单接入正常率。统计期内,符合《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数据交换接口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代码集》(以下简称《代码集》)要求的运单数量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运单总数之比,单位:%。

(2)资金流水单接入正常率。统计期内,符合《规范》和《代码集》要求的资金流水单数量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资金流水单总数之比,单位:%。

4.运单与位置信息单匹配率。统计期内,运单与位置信息单进行双向匹配,匹配一致的单据数量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的单据数之比,单位:%。

5.数据逻辑正常率。统计期内,运单与资金流水单中起讫点、货物毛重、运费金额等关键数据项逻辑正常的单据数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的单据数之比,单位:%。

二、经营合规性指标

6.车辆资质合规率。统计期内,运单中车辆信息与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运政系统)的车辆信息比对,合规(取得《道路运输证》且在有效期内、基本信息与运政系统一致)的车辆数与部交互系统统计的车辆总数之比,单位:%。

7.驾驶员资质合规率。统计期内,运单中驾驶员信息与运政系统的驾驶员信息比对,合规(取得从业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基本信息与运政系统一致,未被列入诚信考核“黑名单”)的驾驶员数量与部交互系统统计的驾驶员总数之比,单位:%。

8.实际承运人资质合规率。实际承运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运政系统相关信息比对,合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业户数与部交互系统统计的实际承运人业户总数之比,单位:%。

9.超载监管正常率。统计期内,运单中货物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比对,未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的运单数量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运单总数之比,单位:%。

10.违规转包率。统计期内,委托运输的实际承运人仅有“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运单数量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运单总数之比,单位:%。

11.超范围经营率。统计期内,运单货物类型与实际承运人、车辆的经营范围比对,超范围经营的运单数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运单总数之比,单位:%。

12.运单重复出现率。统计期内,车牌号、起讫地、时间、货物重量等相同或相似的运单数量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运单总数之比,单位:%。

13.闭环监管正常率。

(1)运输轨迹正常率。统计期内,运单起讫点信息与车辆、驾驶员位置信息比对,三方信息一致的运单数量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运单总数之比,单位:%。

(2)资金支付正常率。

①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匹配率。统计期内,运单与资金流水单进行双向匹配,匹配一致的单据数量与上传至部交互系统单据数之比,单位:%。

②资金流水单比对符合率。统计期内,与运单匹配一致的资金流水单和金融机构相关信息比对,合格的资金流水单数占与运单匹配一致的资金流水单总数的比例,单位:%。

三、能力类指标

14.整合运力规模。统计期内,部交互系统根据各省份网络货运监测系统上传的单据,统计各省份网络货运企业整合车辆总数,单位:万辆。

15.完成运单量。统计期内,部交互系统根据各省份网络货运监测系统上传的单据,统计各省份网络货运企业完成的运单总量,单位:万单。

16.完成货运量。统计期内,部交互系统根据各省份网络货运监测系统上传的单据,统计各省份网络货运企业完成的货运总量,单位:万吨。

指标说明:

1. 对总质量 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不计算车辆资质合规率。

2. 对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不计算驾驶员资质合规率。

3. 对仅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的经营业户不计算实际承运人资质合规率。

4. 总质量12吨及以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轨迹正常率只进行运单起讫点信息与驾驶员位置信息的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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